关闭

举报

  • 提交
    首页 > 通知公告 > 正文
    购物车
    0

    光山县技术创新培育专项资金

    信息发布者:骄阳似火
    2016-12-23 14:00:42    来源: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   转载

    光政办〔201693

     

     

   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  关于印发光山县技术创新培育专项资金

    管理办法的通知

     

    各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官渡河产业集聚区,净居寺名胜管理区,商务中心区,县政府有关部门:

    现将《光山县技术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落实。

     

   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

    20161011

     

     

    光山县技术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

     

    为加快我县产业结构调整、经济转型升级和科技创新步伐,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。根据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全方位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的若干意见》(豫政〔201464号)、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》(豫政〔20152号)等文件精神,现设立光山县技术创新培育专项资金(以下简称培育资金)并制定本办法。

    第一条  资金来源与用途

    培育资金每年安排3000万元,列入财政预算,专项用于加快培育我县主导产业科技创新,促进高新技术研发,加快产业结构调整、提升产业层次、培育行业优势企业,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整体竞争能力。

    第二条  支持产业范围

    根据我县产业现状、主导产业发展潜力和产业结构调整提升方向,重点培育建材、轻纺、羽绒服装服饰、金属制品、农副产业深加工等产业的科技创新,推进企业和产业集聚。

    符合国家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(2013年本修订)》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和经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,列入本培育资金的扶持范围。

    第三条  申请对象和条件

    (一)申请培育资金的项目,须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扶持产业范围。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(备案、核准、审批),在县域内组织实施,且项目竣工达产12个月以上。

    (二)项目符合产业、技术政策,建有研发平台,具有自主知识产权,符合环境保护要求,技术含量高、创新性强、成熟度高、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,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、产品附加值高、市场需求广阔、产业带动性强,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。

    (三)培育资金申请企业必须是在县工商质监部门注册登记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,合法经营并依法在光山县全额纳税,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。

    第四条  补助标准

    培育资金按照企业上年度技术研发投入的90%进行一次性补助。对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和科技创新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,经县政府同意,可以具体研究决定。

    第五条 申报、审核和审批程序

    (一)成立光山县技术创新培育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),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的3月份组织企业集中申报。

    (二)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,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、资料,并经企业所在地乡镇(街区)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:

    1.填写《光山县技术创新培育专项资金申报表》;

    2.申请技术创新培育资金报告(2000字以内,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、项目基本情况、实施项目已具备的条件、资金来源情况以及预期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);

    3.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相关证明;

    4、项目属于技术创新支持范围的相关证明或说明(如知识产权证书、技术报告、鉴定证书、检测报告、用户使用报告、销售合同、用户订单或合同、产品照片、技术购买合同或协议等);

    5.上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上月财务报表;

    6.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、年度纳税证明;

    7.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。

   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,按顺序装订成册后,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
    (三)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初审,组织进行项目实地验收和项目投资财务审核。

    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,根据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能力、产业发展前景、创税潜力、增加就业、环境代价和能源资源消耗等因素,综合考虑,形成审核意见,提出补助方案,报领导小组批准。

    (四)县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下达项目资金补助计划,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,拨付培育资金。

    (五)从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完整的申报资料,到县财政局拨付资金,原则上期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。其中,申报资料初审期限为3个工作日,项目实地验收期限为3个工作日,项目投资财务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,领导小组批准审核意见期限为3个工作日,财政局拨付资金期限为3个工作日。

    第六条  培育资金使用和监督

    (一)企业收到培育资金后,应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,专款专用,严禁截留、挪用。同时,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、统计报告和财务快报。

    (二)对擅自改变培育资金用途或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,除追回所拨培育资金外,3年内不再受理其培育资金申请,并依照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7号)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。

    (三)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培育资金申报、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管理、监督和检查,开展培育资金使用绩效评价。

    (四)本办法自2016111日起执行。

     

    附件:光山县技术创新培育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


    附件

     

    光山县技术创新培育专项资金工作领导小组

    成员名单

     

      长:王建平  县委副书记、县长

    副组长:黄晓  常委常委、常务副县长

    熊异凡  副县长

      员:    县科技局局长

    刘金春  县财政局局长

    桂泽民  县工信委主任

    刘忠平  县发改委主任

    吴正娥  县工商质监局局长

    丁文生 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

    杨治刚  县住建局局长

    耿纪家  县环保局局长

    李国郡  县国税局局长

    李术学  县地税局局长

    王宏印  县招商局局长

  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,向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。


    光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1011日印发


    打赏捐赠
    0
    !我要举报这篇文章
    村民评论
    骄阳似火2016-12-23

    非常好哦

    回复

    声明 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,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村网通立场。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,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!